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415号
赵志富:
本院受理原告袁慈岄诉被告赵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志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袁慈岄返还借款11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袁慈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赵志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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