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国斌:
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蓝翔服饰有限公司、洪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州蓝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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