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季:
本院受理原告蒋孟春诉被告李季、冯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68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息2.4%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58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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