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市化纤厂: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茅金峰、第三人金坛市化纤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6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联系人郭金欣0519-82399654、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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