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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茅金峰、第三人金坛市化纤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9/23 17:56:49 浏览次数:387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市化纤厂: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茅金峰、第三人金坛市化纤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6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联系人郭金欣0519-82399654、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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