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彦:
本院受理原告汤诚诉被告朱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朱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汤诚借款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彦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汤诚已预交,被告朱彦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汤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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