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5741号
顾丽岚:
本院受理原告黄应诉被告顾丽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21156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74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准许原告黄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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