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长春彗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史金妹诉被告金华、广德县新辉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彗星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史金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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