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德芳、江苏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陈押保诉被告王德芳、江苏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苏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押保劳务工资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押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江苏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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