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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月琴诉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9/29 14:42:08 浏览次数:324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

    原告周月琴诉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琴对撤回对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元,由原告周月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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