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小芳、高春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邹小芳、高春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72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185773.92元、拖欠保险费9222.15元和违约金9710.8元(以194996.0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6%自2021年5月3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合计204706.87元,及以194996.0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照每日0.0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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