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076号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源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志源借款本金20060元,承担利息1700元,承担律师费6000元,合计2776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承担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志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70元,由原告徐志源负担5元,由被告陈浩负担5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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