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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雪华:
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洪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1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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