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5034号
张联和:
本院受理原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欧兰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联和(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65102929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联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欧兰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425元,并以人民币4342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联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限你在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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