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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小芳诉王巧生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9/30 16:02:38 浏览次数:318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巧生:

    本院受理原告熊小芳诉王巧生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熊小芳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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