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夕明:
原告史益民诉被告张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史益民劳务工资人民币53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被告张夕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32元。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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