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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文强诉被告王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18 16:59:57 浏览次数:438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426号

王志军:

    本案受理原告周文强诉被告王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周文强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7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志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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