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946号
王息生:
本院受理原告欧国芳诉被告王息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0346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94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息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欧国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87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0元,由被告王息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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