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鞠群: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高诉被告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58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200元及利息(其中以人民币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1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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