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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唐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1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47749.04元、拖欠保险费5214.79元和违约金58101.33元(以52963.83元为基数按照每曰千分之一自2018年07月05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06日),合计111065.16元,及以52963.8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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