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祁建霞: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76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4.9-2021.12的物业管理费6681.00元,滞纳金3761.00元,电梯费2772.00元,滞纳金1574.00元,合计人民币1478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