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琴、高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翠英诉被告魏琴、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43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立即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12800元整并承担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为20%的借款利息,承担2020年8月20日至结清之日止年利率为15.4%的所有借款利息;2、如被告不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古石林7-03、04号房产享有折价以及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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