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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5 16:42:41 浏览次数:296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磊: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2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06995.06元及其利息16146.26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从2019年1月25 日分段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要求被告支付到清偿之日止);二、保全费用500元;三、以上合计:123641.32元;四、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福特CAF7154A5机动车(车架号码:LVSHFFALXHS561810,发动机号码:HA064665)的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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