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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恒谨诉被告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5 16:43:02 浏览次数:253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7782号

林锦:

    本院受理原告徐恒谨诉被告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林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恒谨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林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林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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