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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顺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5 16:43:29 浏览次数:352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道云:

    本院受理原告季顺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季顺芬与被告钱道云离婚。二、婚生子钱德奎、钱德飞、钱德爱随原告季顺芬共同生活,被告钱道云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按600元/人的标准支付婚生子钱德奎、钱德飞、钱德爱的生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该期间产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钱道云承担50%,该费用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道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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