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周洪生诉被告胡建琴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8 17:08:45 浏览次数:240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建琴:

    本院受理原告周洪生诉被告胡建琴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周洪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洪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