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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成诉被告石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9 16:27:54 浏览次数:304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岳: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成诉被告石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67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车款15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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