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艾荣刚、常州哈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忠、常州市罡正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张志洪诉被告艾荣刚、常州哈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忠、常州市罡正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艾荣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洪支付代偿款20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哈帝公司、王小忠、罡正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原告张志洪向被告艾荣刚不能追偿的代偿款,分别按1/4向原告张志洪承担偿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志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0元,由被告艾荣刚负担5860元、哈帝公司负担5860元、王小忠负担5860元、罡正公司负担58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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