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34号
王荣民、韩正明:
本院在执行吴东保申请执行王荣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7120839)、韩正明(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11017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秀芳、韩辉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朱秀芳、韩辉忠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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