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31号
朱兴长、韩治兵:
本院在执行吴礼渊、吴凡、吴弋鸣、姚万纪、石本荣申请执行刘强、刘文文、朱兴长(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02100719)、韩治兵(身份证号码5003811986042032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强、刘文文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撤销本院(2020)苏0413执2962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强、刘文文名下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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