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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双庚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21 15:30:33 浏览次数:277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军:

    原告范双庚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范双庚劳务费人民币71200元及该款自2021年4月14日至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元,由被告刘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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