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929号
张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颜三洪诉被告张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120865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92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颜三洪归还借款本金49300元,并支付利息(以49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49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颜三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国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被告张国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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