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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立超诉被告于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2 16:15:26 浏览次数:214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洪庆:

    本院受理原告史立超诉被告于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90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人民币11.5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以115000为基数,从2013年1月7日起按月息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借款本金归还结束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1月10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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