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亮:
原告金坛区西城永胜副食品店诉被告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朱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永胜副食品店欠款人民币64730元,并按年息6%承担从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费(利息)。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2元,由被告朱亮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费人民币1652元。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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