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045号
陆光文:
本院受理原告边清华诉被告陆光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5042920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陆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边清华返还借款630950元及利息(以630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边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保全费4470元,合计16170元,由原告边清华负担3170元、被告陆光文负担13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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