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腊庚: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东磊石材经营部诉被告蒋腊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蒋腊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东磊石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576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东磊石材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2758元,由原告负担758元,由被告蒋腊庚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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