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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海庚:
原告袁美华诉被告赵海庚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袁美华与被告赵海庚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袁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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