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平:
原告凌文中诉被告陈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文中劳务费10130元,并支付以1013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国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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