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秀华:
原告史益民诉被告唐秀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史益民与被告唐秀华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史益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