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锁银:
原告单乐强诉被告朱锁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乐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元,由原告单乐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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