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梦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王梦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55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999.88元,利息5811.08元,费用7258.16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暂计算为68069.12元,并承担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1月17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