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7505号
史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蕃诉被告史玉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110371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50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史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藩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08元,由原告王藩负担62元、被告史玉柱负担2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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