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5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款3960元及运费50元,合计4010元(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0月5日)。同时要求返还租赁物门式脚手架6付(如无法返还按每付300的价格赔偿1800元);二、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zdq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