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监13号
戴正伟: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菊英(已故)、刘芬妹、王丽诉原审被告戴正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005533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监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在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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