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卢少元:
本案受理原告杨龙军与被告卢少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少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龙军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63140元。二、被告卢少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龙军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6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卢少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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