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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小勤诉被告陆罗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4 17:22:18 浏览次数:254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罗华、陆飞:

    本院受理原告童小勤诉被告陆罗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81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还付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7800元,合计2078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1月25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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