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公告
(2021)苏0413执4159号
江苏宝林木业有限公司:
关于高贵宝与江苏宝林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4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贵宝返还款项267449元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用36606元,并将安装在申请执行人高贵宝家中二楼、三楼的木制品拆卸后搬走。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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