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8232号
陈宏:
本院受理原告常留生诉被告陈宏(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4012558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823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留生返还借款37000元;二、驳回原告常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留生负担30元,被告陈宏负担3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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