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591号
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陆友良诉被告宋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9130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59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友良返还借款37550元及利息(以37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被告宋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宋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