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423号
袁芳方、周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陆八诉被告袁芳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3260501)、周小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22011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642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袁芳方、周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陆八借款本金149165元、利息2887元,及以14916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袁芳方、周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八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如被告袁芳方、周小建不能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陆八享有以被告袁芳方、周小建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江南苑4幢406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陆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陆八负担50元,被告袁芳方、周小建负担1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袁芳方、周小建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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