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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赵金玲申请执行徐辉、袁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5 17:05:19 浏览次数:394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29号

袁留平:

    本院在执行赵金玲申请执行徐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6025615)、袁留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70744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裁定:驳回案外人王素琴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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